2006年8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对《专家法律意见书》的意见
陈有西

  近年来,在一些争议比较大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设法邀请知名法律专家或者学者,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《专家法律意见书》,以支持本方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裁判。我曾经参加过省法学会关于《专家法律意见书》的研讨会,在这里也想说一点自己的看法。
  据了解,法院对专家的意见,确实因法官而异,有的相当尊重,有的则不屑一顾。越是学者型的法官,勤奋钻研的法官,对专家意见越重视。凭经验办案、“老子天下第一”的法官,越是会摆出一副凛然不可犯的架势。
  省高院的调研显示,《专家法律意见书》影响法院审判的比例很小。
  我认为,《专家法律意见书》所起的作用总是积极的。因为《意见书》不同于领导批示,法院就是兼听则明,多听听法学权威的意见没什么不好。对的意见法官可以采纳和参考,不对的可以不理,这同刚性的干预不同,学者手里并没有权力,最后的判断和决定权在法官手里。
  至于有这种现象,到底是法治的进步,还是法治的悲哀,这个问题倒是值得玩味的。法院是市场经济社会是非的最后裁决者,政府退出干预后,法律回归,法院的地位上升,什么事情有争议了,都要求法庭上见分晓。按理,全社会应该充分树立法院的最终权威;法官,应该是最权威的法律解释者。西方法律完备的国家,是没有什么《专家法律意见书》的。我国职业化的学者型法官还不多,因此出现了这种奇特的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。这体现的,实际上是社会对法院执法现状的一种担心,是社会各群体对社会公平标准驾驭权的一种争夺。
  我国法官的司法水平在长足地进步,但由于司法腐败和司法水平实际存在的问题,影响了至少那么一些裁判的公正性,有的错误直接从判决书中就可以看出来。我国法官面广量大,《法官法》及有关条例并没有彻底解决法官的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问题,因此,另一个社会群体——专家、学者就冒了出来,试图用自己的意志影响(或称帮助)法官作出更好更完美的判断。社会也对这种现象产生了一种需求,这就是有人出经费搞专家论证的原因。
  从长远看,我希望这种现象越早消失越好。
  是不是专家的意见都有倾向性,为一方说话?不排除这种可能,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不会这么做。知识经济的到来,提高了权威学者的经济地位和学术地位,一个有一定名望的学者,是不可能为几百元、几千元论证费去出卖自己的学术良心的,更何况是拿到法庭上去亮相、受法官评判的意见。一个学者的学术名望,远高于这样的价值。法院系统之所以有这样的负面判断,是一种不健康的心态在作怪,以为大学者会为几千元钱就去不顾原则地为人说话。
  
  (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、高级律师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)